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廉江市家电商会。英文译名是lian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Electrical Household Appliance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市从事家用电器的制造商、经销商等行业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为推动全市家电行业发展,提升全行业素质,起到沟通会员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推动会员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实现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树立廉江家电行业整体形象,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廉江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廉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广东廉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与行业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提倡“爱国、敬业、守法”的经营理念;
(二)、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行业规划,行业政策等方面建议,做好行业统计、资料收集、情况分析、发布信息等工作;
(四)、协调行业的关系,加强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家用电器商品交易活动,为会员推介产品、开拓市场。开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等方面经验交流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五)、为家用电器商品生产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法律、工商、税务、进出口、质检商检等咨询服务,为会员招商引资提供帮助和支持;
(六)、协助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公平竞争;
(七)、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提高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八)、直辖市解决会员之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和同行业企业的意见及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出版刊物,传递、反馈同行业信息,提高本会和会员的知名度,推动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廉江市境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电器的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张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和有关会刊享受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人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按本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五)、承办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报告递交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确定本会工作和活动计划;
(五)、审议确定本会经费的预算、决算;
(六)、决定开展或终止本会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一切活动事宜;
(七)、研究和探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行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与财务情况;
(五)、决定首席顾问、名誉会长的聘请事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在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威信较高,有较大影响力、号召力和工作能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实行企业家会长制。担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的企业家必须是本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和协调筹集解决本会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命;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度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须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改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会务活动的开支;
(二)、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三)、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四)、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交纳的会费或资肋、捐赠的财产的所有权归本会所有。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完全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5年9月23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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